冷某在受雇工作中受伤致残,雇主不仅拒绝赔付手术费和医药费,还拒绝支付其正常工资,导致冷某不忍受病痛折磨,最后自杀身亡。冷某的家属将雇主和承包方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日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冷某受雇从事焊接修理冲渣机,不幸被钢索卷进并压在机械支架上,机械钢索压在冷某胸腹部,伤残程度构成八级伤残。然而在冷某住院治疗期间,雇佣人迟迟不肯支付医药费,而冷某自己家庭经济也十分困难,根本无法承担昂贵的医药费,伤残致其身体时常低烧,胸闷无常,呼吸又不顺畅,冷某不堪忍受病痛又无钱做手术,于2011年5月25日服安眠药自杀未遂。之后,冷某打电话要求雇佣人支付其劳动报酬,却遭到拒绝,冷某心灰意冷,再次自杀身亡。
一审法院认为,雇佣人应当承担原告方已支付的医药费以及冷某生前的工资。就原告冷某家属提出的死亡金,在该案中,冷某的死亡与提供劳务活动本身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冷某的死亡不是因为事故本身直接造成的伤害,因此不符合要求雇佣人承担其死亡责任的构成要件。但是,就雇佣人未支付医药费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冷某近亲属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的,予以支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