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建筑公司与某电器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H建筑公司为该电器厂承建办公大楼。合同签订后,H建筑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万某施工。万某接到工程后,又把工程转发给刘洪根。刘洪根在施工过程中,又把电力设施工部分分包给自己的亲戚刘亮根。刘亮根在电力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其所雇民工L在工作时触电受伤。律师
由于赔偿金双方协调不成,L将H建筑公司、万某、刘洪根、刘亮根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裁定H建筑公司、万某、刘洪根、刘亮根对L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律师认为,在工程施工的实际过程中,工程常被多次转包、分包。而转包、分包人的雇工人在雇工过程中受伤要求赔偿,发包人、承包人往往以不是其雇工,相互间没有劳动合同等拒绝赔偿,加上分包、转包人往往赔偿能力较弱,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而本案件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为维护受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合法途径。而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也是合法合理,维护了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律师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H建筑公司在电器厂办公楼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万某施工,万某又以其个人名义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刘洪根,刘洪根再次将其所包的工程电力设施工程分包给同样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刘亮根。H建筑在施工中疏于管理,致使工程层层分包,万某、刘洪根明知接受其分包的下手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而分包,违反法律禁止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规定。H建筑公司、万某、刘洪根与造成实际损害的雇主刘亮根具有共同的过错,应当与刘亮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做出类似的规定。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
本律师最后向广大的农民工朋友提醒,以后遇到此类情况,不用着急,法律法规为此种情况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依法可以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