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原告郭女年仅16周岁,在某电气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员职位,郭女上下班途中乘坐电动车上班,自行摔伤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无法证明该起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律师
郭女在早上,乘坐朋友开的电动车到单位上班,在上班途中经过一座桥,因路比较陡,车速又快速颠簸后摔倒在地。头部和手臂有一定的擦伤,当时郭女意识清晰,无大碍,故而她继续去上班。途中郭女发觉手机忘记在家,打算回家,故而叫了黑摩的回家,到家后郭女自觉头疼就没有去上班。
第三天早上郭女仍有不适,在家属的陪同下到某医院就诊,检查结果为颅脑CT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其继续在家休息,到了第五天早上,郭女意识不清,家属将其送到仁济医院救治,诊断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脑积水脑肿胀。律师
后该单位因违反法律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郭某某一名,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第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第十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据此,郭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赔偿医疗费人民币66637.21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人民币43310元;要求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350元。律师
该用人单位确系使用童工,但该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是否符合工伤的认定呢,郭女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伤害事故,但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乘坐电动车摔倒不属于交通事故,故而也不是工伤事故,不足以证明其所受的伤害与被告用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而她的请求不能为法律支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