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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

最近沈洁律师听说了一个台湾笑话,台湾人听说了荷兰人的轻松的工作制度后,感叹“郑成功为什么要赶走红毛子?”联想到几起媒体报道的白领在工作岗位上猝死事件,沈律师认为这些新闻事件在报道过劳死,其实过劳死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过劳死”的说法源于日本,最早出现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经济繁荣时期,这是某网站的一段医学解释:“过劳死是指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淤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国内两个“过劳死”案件的解决结果:律师

1、国内中国首例“过劳死”案在2000年10月16日在上海静安区法院开庭,原告唐英杰兄妹(唐英才的家属)要求被告静安区第六粮油公司赔偿30万元,作为唐英才在上夜班时“过劳死”的赔偿,原告败诉。

2、国内最著名的“过劳死”案就是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员工郑杰案,其在加班时突然倒地,50多天后因发胃癌死亡。家属认定“过劳死”是工伤;戴尔公司则予以否认。戴尔公司是厦门市的纳税大户,2005年1月26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结论郑杰之死不属于工伤!沈洁律师认为我国对“过劳死”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判例对劳动者不利。律师

“过劳死”又可视作一种疾病过程或身体非正常状态。我国对“过劳死”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法定职业病目录有十大类115种,“过劳死”没有列入其中。厦门法院的宣判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结论都暗示“过老死”不属于工伤,也不属于职业病。不过日本已经将“过劳死”列入工伤范畴。2002年10月2日,日本广岛高级法院判决川崎制铁公司员工支付1.1350亿日元赔偿金给“过劳死”案的死者家属。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事故,如果劳动者因为在单位过度劳累而得了慢性病、癌症、高血压等疾病,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后死亡的,就不能套用该条例,沈律师认为因过度劳累导致劳动者身心受到伤害是客观存在的,虽然过劳死还没有被列入工伤范围,但沈洁律师提示死者遗属是否可以考虑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向用人单位提起赔偿的诉讼请求。沈律师将和“过劳死”有关的法律特征归纳如下:律师

“过劳死”案件中,劳动者的休息权被忽视,承担过重的劳动负担;《宪法》第43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不过在就业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下,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最大话,严重违反劳动法规,使劳动者长期承受超过正常劳动强度的工作。

我国衡量劳动强度的指标。《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班每天不超过1个小时;特殊原因加班加点的,每月不超过36小时;劳动者在两个工作日之间连续有休息15—16小时的休息时间。由此可见我国衡量劳动强度的指标主要为劳动时间的长短。律师

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如果用人单位超时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导致劳动者过度劳累死亡的,从法理和伦理讲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使“过老死”不属于工伤事故,但却是夺走劳动者生命的杀手。用人单位侵害休息权造成劳动者过劳死,应该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维权人举证困难,法律规定不利于劳动者。很多公司的加班虽然可以签字申请,但劳动者往往为了保住职位被迫“自愿加班”,一旦发生争议,首先“自愿加班”不属于加班,其次,无法留下书面证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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