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先生是某企业的检修工,在春节期间打算回乡,正好同乡小胡不回家,而且胡也没有工作,唐先生看到自己工厂给的加班费不少,就让同乡小胡顶班。律师
小胡因不熟悉工作流程上岗不到半小时就被烫伤,公司知道后将唐先生开除,但对于来顶班受伤的小胡,公司负责人却犯了难,小胡不是公司的员工,所以公司也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胡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也没有让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小胡上岗,这次事故纯粹是小胡不会操作机器导致,公司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都是到位的,并没有什么过错,而且小胡是持唐先生的工卡混进公司的,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律师
接到法律顾问单位的咨询,沈洁律师认为,唐先生是公司的劳动者,和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便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构成工伤事故的,所有费用都由公司承担,这都是无庸置疑的。但小胡属于擅自替班人员,没有获得公司许可擅自替班,和公司只见不够成劳动关系,而受民法的调整和约束。
如果公司提供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到位的,公司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剩下的就看公司对人员上岗的检查工作是否做到位。律师
该公司是具有近千人规模的工厂,出入都凭员工卡划卡开门,并且在规章制度中严禁出借门卡,在各车间张贴有“外人不得入内”的标语,唐先生擅自将工卡出借给同乡,同乡小胡擅入工厂,这起事故的后果应当由唐先生和小胡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