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5年7月,化工厂发生高压锅炉蒸气外泄事故,旁边一名操作工人一时躲闪不及,上身被喷泄的高压蒸气严重烫伤。当班工人汪先生闻讯赶到现场,目睹该工人受伤时的惨状,精神受到了严重刺激,出现了精神失常的状况。经住院治疗后基本恢复,仍留下了些后遗症。汪先生亲属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该处以汪先生并非在工作中直接受伤而导致精神失常为由,拒绝认定汪先生为工伤。汪先生亲属向事务请求帮助。律师
黄宇律师接到汪先生求助后,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本案中,汪先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进行正常的工作,当突发事故发生时及时去处理紧急状况,这也是汪先生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因为目睹平时自己熟识的同事受到高压蒸气泄露事故侵害的惨状,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导致精神失常。虽然高压蒸气泄露事故与汪先生受到的侵害没有直接关系,但汪先生作为事故现场的当班工作人员有及时处理事故现场的义务。汪先生在履行自己的职责的时候,因受到事故惨状的刺激,精神上受到伤害而引发精神病的。这可以概括为,汪先生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时,因工作原因而引发精神病,且履行职责和引发精神病两者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律师
综上,汪先生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不予工伤认定的做法是错误的。汪先生应尽快去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