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是一名公司白领,平时喜欢打篮球,经常参加公司里举办的篮球赛。有一次公司举办公司文化展示周活动,其中的一项内容就是公司各部门之间篮球对抗赛。张某也代表其所在部门参加公司里面的比赛,可惜不幸发生在张某的身上,张某在一次激烈的拼抢中受伤,导致右脚脚筋断裂。张某向公司提出要求认定为工伤。律师
对于张某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公司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篮球赛本来就是娱乐,是自愿参加又不是工作任务,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是一种娱乐活动,但是是公司组织的一项集体活动,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项内容,并且是在上班时间发生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种情况下,是否认定为工伤?
黄宇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劳动法律法规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原意和法律审判实践,在认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不能机械绝对。一般我们认为工作原因并非只包含自己的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并非只指平时固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是狭义上的办公地点、上班地点(如办公室、车间)。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职工安排的与公务有关的各项任务,都可视为是工作。律师
此外,根据《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张某的受伤也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张某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篮球比赛,是积极投身于本公司文化的建设,可以说是积极工作的表现。张某为此受伤,应该说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的伤,应该认定为工伤。黄宇律师最后提醒: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去申请工伤认定的话,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1年内,向公司注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