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汤先生初中未毕业就来上海打工。为了找工作,汤先生就办了一个名为汤先生某的身份证。汤先生在上海一家食品加工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从事食品塑料袋热包封装。2010年7月份的时候,汤先生在操作热塑包装机的时候发生事故,右手被机器夹住,导致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截指。公司支付了部分的医药费之后,就以汤先生与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本公司的员工为由,停止支付余下的医药费。之后公司不帮汤先生申请工伤认定,汤先生想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又因身份证是伪造的而被拒绝受理。为此,汤先生找到黄宇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律师
【分析】黄宇律师听取了汤先生对整个情况的描述,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职工使用假身份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旦职工遭受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黄宇律师认为汤先生虽然是用假身份证与食品加工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但不能影响汤先生与食品加工公司劳动关系的存在,也不能抹杀汤先生为其工作的事实。只要汤先生办理了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汤先生就所谓的“汤先生某”的话,可以持该身份证明再次申请工伤认定的,并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如果汤先生所在的食品加工公司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话,应当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赔偿项目来对汤先生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律师
【律师建议】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否则就会被认为对用人单位实施欺诈,会承担不良的后果。但如果劳动者因为种种理由已经用假身份信息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如发生工伤事故,一定要用自己真实身份主张权利。虽然比较烦琐,但只要能证明自己的真实身份,仲裁机构或法院也会依法作出裁决或判决。如果以虚假身份主张权利的话,一旦查实了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就会对以虚假身份提起的诉讼不予支持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