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婶是某保姆公司的“雇员”,该家保姆公司为了获取客户的信赖,对外宣传用公司的信誉为保姆的劳动承担一切后果,如果保姆给东家照成损失的,该家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让东家用的放心和安心。律师
一日,王大婶在雇主家里从事家务的时,不慎摔倒,感觉腿疼,事后她提出辞职,过了一月,她又自行到这家去工作,过了几天,腿疾又发作,经医院诊断,是上次摔伤了脚,并没有痊愈引起的。而且应为拖着没有就医,就算是治愈了,骨折引起的腿疾以后还会存在。
保姆若是从家政公司委派而来,则家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为办理工伤保险;若保姆是自由职业者,则不能认定为工伤。社会上绝大多数的保姆都不属于劳动者,鲜有为保姆办理工伤保险的家政公司。律师
如果保姆是受家政服务公司委派从事工作的,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是经中介机构介绍或自行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工作中受伤则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姆在工作时意外受伤可以要求雇主给予赔偿,即雇主对保姆的人身损害按公平原则给予赔偿。
本案中保姆经中介公司介绍到雇主家中工作,后离开休养,一个月后又自行和雇主建立了雇佣关系,但她和家政公司之间自始自终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家政公司介绍其到雇主家中劳动,收取雇主数百元介绍费,对保姆的后续工作没有管理和服务,是典型的居间信息提供者,所以家政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律师
至于这家家政公司愿意为雇主家中器具损失承担先赔偿义务的,属于其向雇主的承诺,并不能改变保姆的雇佣关系。
根据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负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所以王大婶应向她的雇主索赔损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