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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从事临时指派性工作时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2005年9月,某市一超级市场为庆祝新门店开张,举行了隆重的开张庆祝仪式并同时搞了力度很大的低价促销活动。一时超市门前的广场人流涌动,热闹非凡。由于超市促销活动是限时限量的,顾客们为了能够买到低价商品都想尽量排在队伍的前端,因此场面一时有些混乱。律师

为了维持秩序,超市抽调了一批销售人员来弥补保安力量的不足。然而意外事件还是发生了,在维持现场的秩序中,一名张姓销售人员被汹涌的人流挤伤。在此种情况下张先生是否属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接到张先生的救助后,黄宇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在本案中,张先生并非因从事销售工作而负伤,而是从事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而负伤,张先生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律师

所谓工伤保险是指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某些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导致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物质补偿,以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工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是否存在单位领导人的临时指派并不是工伤的认定标准。张先生是在工作时间内为了维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而遭受挤伤的,其目的也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这一点上说,《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者的保护更为全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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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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