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孙先生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2004年3月12日是周末,下班后他就骑车往家里赶。由于当时路上堵车,孙先生就抄近路逆行。由于迎面开来一辆载重卡车,孙先生躲避不及被撞成重伤,事后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在孙先生身上。此种情况下,孙先生能被认定为工伤吗?律师
接到孙先生的救助,向他提出了法律意见:孙先生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也就是说,不管孙先生有无责任,只要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且本人受到伤害就属于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
黄宇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实行的是无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都应被认定为工伤,均应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不包括故意破坏而受伤、自伤、自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