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会计原来是某国企的总会计,她退休后很多单位想聘请她前去工作,经挑选她选中了一家民企作为工作单位。她自己的单位也有意 返聘,但民企开的待遇更高,她便去了民企工作。律师
有一天她上班使用热水瓶倒水,不小心把水瓶打破了,把自己的身体烫伤,由于伤势较为严重,经过医院治疗,还是留下了一定的伤残。这家民企也来探望过孙会计两次,但见孙会计不能在上班了,也没了声响。
孙会计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单位应当帮自己处理所有的损失,该单位认为孙会计只是来帮忙的,并不是正式的员工,所以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双方闹得有点不愉快。孙会计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咨询自己能否申报工伤?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退休人员不是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故其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凡是与用人单位(指的是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内。一般劳动者退休后,开始享有养老保险,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退休人员比较特殊,退休人员返聘到企业单位工作,在上海地区不属于劳动者,而是属于劳务输出,这起事故的后果只能孙会计自己承担了。律师
不过在有些地区,比如重庆、大连,对于退休人员发生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比如重庆市高院规定“离退休人员受本企业返聘或其他企业聘用,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返聘企业或其他企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