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是商贸公司的销售员,今年年底公司的销售两旺,超量完成了原定的销售计划。公司决定组织大小客户参加年会活动,饭后还组织了舞会,贾某喜爱跳舞,又和自己的客户很熟悉,随即跳了几曲。律师
不知道是因为喝了酒有点醉,还是贾某那日穿的高跟鞋太不稳当,贾某居然一个趔趄,扭了关节,后来红肿疼痛,送至医院检查,发现发生了踝关节骨折。
贾某要求申报工伤,但单位的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很为难,以前没有碰到过这样的事情,不知道是否可以作为工伤来处理。贾某自己无法走路,所以委托朋友李先生和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共同向律师咨询,能否申报工伤。
沈洁律师认为虽然不是上班时间,但贾某是参加单位的联谊活动受伤的,这项活动主要由单位的公共部门主办,作为销售是必须出席的,并非可以自愿参加。贾某作为销售部门的一名主管,负责招待客户并且和自己的客户跳了几曲舞蹈,也属于履行自己的工作指责,因为跳舞中导致脚踝骨折,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因此应该认定为工伤。律师
经律师的解释,贾某和单位人事部都同意为贾某申报工伤事故申请,等待最终的的认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