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先生刚找了一份新工作,受单位指派,到外地去出差,在回来的路上乘坐的长途骑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他受了伤,根据当地交警的裁定,肇事车辆向受害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经过协商,曾先生共计获得十五万元的经济损失。律师
回到上海后,他因负伤向单位请假了一段时间,但单位却按病假扣除了他两个多月的工资,这让曾先生非常不高兴。他认为自己请假并不是因为自己生病,而是出差途中遇到了交通事故,听了曾先生的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单位不仅应当退还扣除的工资,还应当给与曾先生工伤赔偿。
现在曾先生工作的单位并没有为他缴纳社保,故而这些赔偿应当由单位负担。而单位认为曾先生已经在交通事故中获得了经济赔偿,如果在索赔工伤赔偿,就可以获得额外的利益,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该单位还认为曾先生现在还属于试用期,按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要转正后才给与办理社会保险。律师
沈律师认为职工应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的,发生负伤,残废或者死亡都是因公负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上海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该条的含义是职工应工作需要按照工作计划到工作区域意外的地方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上海或者在发生的事故中下落不明的,都属于工伤。
工伤赔偿权利人在申请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曾先生虽然还处于试用期,但这并不是他不能获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的借口,工伤保险赔偿是职工依照国家法律享有的劳动保险待遇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保险的,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就应当由于用人单位赔偿。故而曾先生的工作单位不仅不能扣除他的“病假工资”,还应当赔偿他相应的工伤待遇。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