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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伤复发,是否属于工伤

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负伤,受伤当时觉得不严重,或者当时并没有感觉的,也没有去医院就诊,职工也没有及时向工作单位作出及时的申报伤势伤情,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造成工伤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律师

2004年起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另外,1964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规定,工人职员因在劳动中受伤而受伤而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律师

所以职工除了是属于复员的革命伤残军人的,其他人必须要证明伤势伤残是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旧伤”,因为没有受伤当时的就诊记录,只有一些同事的证言,所以应当寻找更多的间接证据以便形成证据链证明是工伤。一些肌犍拉伤、扭伤等肌肉性损伤,如果不及时治疗变成永久性伤痛,或者因为其他外因复发的,职工很难证明自己的伤痛是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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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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