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只有十四岁,但长得人高马大,看起来象二十岁左右,他退学后跟随老乡来到上海游玩,谁料春节前后发生了非典疫情,小商就没有回老家。后来疫情有所缓解,为了给自己的生活“搞点钱”,他和老乡看到一份招工启事,一起到工厂去应聘。一家制衣企业正在招聘机修工助理,经过一番面试,小商被录取了。律师
后来在办理录用时,小商用了堂哥的身份证,获得了录用,但上班仅两周,就因为骑电瓶车撞上了石柱,膝盖和脚部受伤,脚趾还发生了骨折。事故发生后,路人将他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公司为小商垫付了相关的医疗费,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经过初步查看,小商的伤情可能构成十级伤残。发现小商冒用他人身份证后,公司解除了和他之间的劳动关系。听闻自己的儿子在上海受伤,小商的妈妈和哥哥都从外地赶来照顾他。就他的伤情和可以获得的赔偿,他们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没有法律法规有“事实上的工伤保险关系”的认定。律师
工伤保险关系中的参保人是指参加工伤保险时所申报的人员。由于小商刚到公司工作,公司还没有为他购买工伤保险。社保部门也没有衣物为他核发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小商母亲和哥哥所称的向社保部门索赔并不成立。不过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中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不因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无效而受影响,故全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由社保机构承担的工伤待遇,由于工伤保险关系并没有成立,社保部门拒赔,故对于这部分损失的分担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而分担。
如果劳动者入职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认识到其行为后果,故应认定劳动者本人使用他人身份证具有较大过错,承担较大责任,用人单位审查不严,具有较小的过错,承担小部分责任。但本案的劳动者是未成年人,因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识别能力较弱,应予特殊保护,冒用他人身份,承担较小的责任,而用人单位对未成人入职审查不严,具有较大过错,承担较大责任。小商工作仅两周就发生了事故,事故发生时仍没有成年,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予以赔偿,不再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未成年人一直没有辨别过错的能力,不存在有过错无过错之分,故不应让其承担责任,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应由该单位向童工或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并且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事故中并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赔偿前提,这种“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生产性工伤事故中,只要不是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获得规定标准的补偿。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也参照工伤处理。因此,小商故意隐瞒其真实年龄的事实,也与其伤残事实无关联性。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童工因工伤残时,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