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司机赵某在休息日驾驶单位车辆,送自己的领导周先生全家外出旅游。在高速公路上遇到一起车祸,赵某因此受伤,经过治疗,赵某右腿落下轻微残疾,不能担任司机公司。赵某向用人单位提出,自己是送领导外出,要求用人单位报送自己工伤。律师
认为赵某送领导外出,首先要明确因公外出,还是因私外出。从案情来看,赵某的领导周先生周日出游,绝非为了履行工作职责,而是因私外出。赵某在没有接到用人单位指派的情况下,基于讨好领导,送领导出游,也属于因私外出。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至于赵某受到的损失,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是由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造成的,可以要求肇事方赔偿。不足部分可以要求本案的受益人--领导周先生全家分担一部分。
《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赔偿。”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3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