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先生是某单位的两名员工,张某是该单位的货车司机,李先生是该单位的门卫,李先生看到张某将满载货物的车辆正准备开出大门,由于大门的自动起降功能损坏,李先生走出门卫室为货车开门。开门厂门口道路较为狭窄,李先生向马路走去,准备为车辆转弯指挥方向,驾驶员张某驾驶的大型货车车身较高,没有注意到视觉盲区内门卫李先生,在转弯时候擦碰到了李先生,导致李先生手臂骨折等伤害。律师
事故发生后交警对这起事故界定为机动车和李先生承担同等事故责任,门卫李先生伤愈后向驾驶员张某提出索赔,张某表示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门卫李先生在该工厂原担任生产工人,后因身体多病加上年龄较大,改任门卫,每月工资1800元。李先生没有向工作单位提出工伤主要顾虑将来还要为单位工作,提出工伤后担心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沈洁律师认为李先生是该单位的劳动者,在发生事故的时候,李先生履行工作职责为看守大门,他为司机开门并且指引单位司机上路也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范围,事故发生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事故起因和工作有关,故而这是一起工伤事故。律师
要求用人单位投保工伤保险,成立工伤保险基金,目的是保护劳动者获得无过错责任赔偿,同时也使得用人单位减轻重大事故所带来的赔偿风险,正是保险的这种风险分担和分散作用,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本身并不需要对事故赔偿承担太多的费用,大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以李先生担心向单位索赔后对自己不利的想法有点多虑。
撞伤李先生的车辆正好是本单位的车辆,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坏赔偿责任和工伤无过错赔偿责任竞合,由于工伤保险制度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赔偿,只要发生了工伤损害,不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身的过错,工伤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者进行无责赔付。赔偿后可以向有责任的侵害人追偿,由于本案中有责任的侵害人是单位的司机张某,张某为单位送货是履行工作职责,故而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就是用人单位本身。律师
行人李先生和机动车驾驶员张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用人单位的过错责任被工伤的无过错责任所包含,即便用人单位雇佣的驾驶员在驾驶中有过错责任的,用人单位也无需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而门卫李先生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即可,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