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是某公司修理车间的员工。去年3月某一天下午,高先生因家中有急事,在未请假的情况下,就提前下班回家。在一处拐弯处,某一大货车将高先生连人带车卷入车轮下,高先生当场死亡,肇事车逃逸。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无事故责任。律师
后高先生的家人提交了认定工伤申请。而高先生所在公司认为高先生提前擅自离岗,不属于正常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否则,公司的管理制度还有无存在的必要。
本站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曹某提前下班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最直接的矛盾点就是擅自提前下班途中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律师
有观点认为,“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同时参照上下班合理时间因素综合判断。上下班的时间应当是和工作时间紧密相连的,至少应当不能偏离太大,否则便失去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机会,这是对“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上下班”应当是职工正常的上下班或者经过单位许可的上下班,这样的解释是为了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之间的利益,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认定工伤。而职工擅自离岗是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让单位对此种行为承担责任对其合法权利的蔑视,所以擅自离岗下班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说的“上下班”。律师
黄宇律师认为,“提前下班途中”仍然是“下班途中”,而不能将“上下班途中”仅仅界定为“正常上下班途中”。所以,“提前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亦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关于职工擅自离岗行为对单位利益损害,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及企业内部纪律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进行处分或处罚,而不能因职工违纪而剥夺法律赋予职工因工伤获得赔偿的权利。
由于劳动者处于一个天然的弱势地位,应当特别保护的角度来说,高先生在提前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