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是一农民,平时在家种地,空时跟随同乡老板邹某到城里打工嫌钱。今年年春节后,夏某和其他老乡跟着邹某去城里打工。律师
到了城里后,夏某就和几个老乡一起乘车去买生活用品。谁知遇到了交通事故,车子被其他车辆追尾了,夏某的头撞到了车厢的金属挂钩上。夏某受伤后,送往医院救治,花费了几千元医药费。
事后,夏某要求邹某支付他的医药费,邹某认为夏某还没有做一天工,而且是在自己外出的事情下受伤的,自己没有理由去支付夏某的医药费的。于是,夏某将邹某告上了法院。律师
针对此案件,本律师认为本案中夏某跟着邹某在城市里打工,双方应属于劳务关系。根据本案案情,夏某受伤时虽非直接从事劳务活动,但却是在为提供劳务前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即购买生活用品,这种为提供劳务作准备的工作与提供劳务活动存在着必然的关联。
基于以上的理由,本律师认为可认定夏某系因劳务活动受伤。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邹某对损害结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雇主责任。所以,邹某应当承担夏某的医药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