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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一天工,老板是否为雇工受伤埋单

夏某是一农民,平时在家种地,空时跟随同乡老板邹某到城里打工嫌钱。今年年春节后,夏某和其他老乡跟着邹某去城里打工。律师

到了城里后,夏某就和几个老乡一起乘车去买生活用品。谁知遇到了交通事故,车子被其他车辆追尾了,夏某的头撞到了车厢的金属挂钩上。夏某受伤后,送往医院救治,花费了几千元医药费。

事后,夏某要求邹某支付他的医药费,邹某认为夏某还没有做一天工,而且是在自己外出的事情下受伤的,自己没有理由去支付夏某的医药费的。于是,夏某将邹某告上了法院。律师

针对此案件,本律师认为本案中夏某跟着邹某在城市里打工,双方应属于劳务关系。根据本案案情,夏某受伤时虽非直接从事劳务活动,但却是在为提供劳务前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即购买生活用品,这种为提供劳务作准备的工作与提供劳务活动存在着必然的关联。

基于以上的理由,本律师认为可认定夏某系因劳务活动受伤。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邹某对损害结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雇主责任。所以,邹某应当承担夏某的医药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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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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