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所在的公司组织团队凝聚力活动,特邀了团队协作专家(某人力资源公司)让李先生和其他销售人员到一家郊区的度假村参加集训。公司向李先生的手机发送了短信息,称某年某月某日起集训三日(周五、周六和周日),销售部员工必需参加,其他部门员工参加的,必需获得部门主管的同意。律师
集训期间李先生和同事参加了野外攀岩、团队合作完成任务、听取讲座等活动,到了周日,李先生自己觉得很疲劳,想请假,未获准,其他同事也表示很疲劳,在团队活动中为了体现合作者之间的信任,培训机构让员工从一定高度自由落体,由其他员工团体接住。
李先生在接一名同事时,其脚步不稳,自己摔倒在地,团队其他员工无法接住自由跳下的同事,直接摔在李先生身上,导致李先生三根肋骨骨折,该同事有一定的轻微擦伤。对于李先生的父母来说,他们的儿子第一次参加工作的第一个月就遭遇了意外,要求李先生辞去这危险的工作,另外委托律师向该公司提出了工伤索赔。律师
李先生公司甚至还没有来得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另外公司也称受伤不是参加本单位的生产活动,是某人力资源公司组织的,发生意外是组织方组织的活动有危险性导致,要求李先生直接向人力资源公司索赔。
对于公司的这类说法,沈洁律师认为没有法律依据。首先劳动者不论就职多久,用人单位都有义务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其次劳动者参加的团队活动,并非一种福利,而是强制参加的,因此活动的地点可以视为工作场所,活动的时间可以视为工作时间,从事活动的内容可以视为工作内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律师
由于参加了两天半疲劳的训练,李先生自身没有注意到同事何时自由跳下,虽然有一定的主观过失,但工伤不以劳动者是否有过失进行评定,只要不是劳动者故意导致的,都属于工伤范畴。他可以选择向公司要求赔偿损失。至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选择具有风险性的团队活动,没有评估活动的风险性和进行有效的防范,对李先生有人身侵权的伤害,李先生也可以选择直接向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索赔。当然该公司赔偿李先生后,也可以向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追偿。律师
经过沈律师的协商,李先生的医疗费由公司承担70%,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赔偿30%,休息期间按三个月计算,公司照常支付李先生每月2800元工资,另外公司一次性补偿李先生两万元其他费用,人力资源公司一次性补偿李先生一万元费用。对此沈律师提醒一些公司,一些具有危险性的所谓信赖活动,还是不要组织的好,所谓的团队凝聚力也不是靠几次活动能够锻炼,否则遇到意外,公司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