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Y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在W物流处工作。张Y入职时自称是南京人,缴纳上海地区的社保没有太大用处,且社保自负部分太高了,要求W物流公司不要缴纳社会保险。双方达成一致,物流公司每月在工资内多发放200元作为不交社保的补贴。律师
后张Y在上班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右足内侧楔骨骨折,2013年张Y在工作地南京的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致残程度十级。经张Y为此支付鉴定费280元。
在工资上,物流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张Y上月整月的工资。工资卡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张Y领取一千多元到两千多元不等。张Y在送货途中被他人撞伤后,W物流为张Y开具固定工资的收入证明,内容为“兹证明我公司员工张Y,担任配送员一职,月收入为: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特此证明。”用于交通事故的索赔,据此张Y要求根据该工资证明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律师
物流告知张Y其岗位已被他人替代,让张Y不要再上班了。故而张Y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医药费及鉴定费。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W物流支付张Y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287.60元;支付张Y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500元;支付张Y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023元;W物流应支付张Y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148元;支付张Y鉴定费280元。
张Y在物流处工作期间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故W物流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张Y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故而物流公司主张因张Y个人要求不支付社保的理由不成立,没有缴纳社保无法理赔的项目,由物流公司承担。律师
物流提出张Y工资由固定的底薪加提成构成,底薪按缺勤扣款,提成工资是按派件数来确定的,单价不固定,2,500元是封顶工资,每个月派件数达到最高的工资上限就是2,500元。张Y对此不认可,要求按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计算月平均工资。鉴于物流公司开具的证明属于对自己不利的自认,没有相应的证据可以推翻的,按该证明来计算张Y的工资。律师
沈洁律师提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6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