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律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部[2005]第36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管是属于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民间非营利组织,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对于这些机构的职工发生工伤,如果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职工应该享受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律师
《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体包括: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户。因此,在这些单位的员工和雇工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外籍员工在华工作也应该参加工伤保险,我国与该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签有相关协议的除外。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4条、33条、57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64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2005]第36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