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先生经过应聘,被一家公司录取,但入职后单位并没有为他缴纳社会报销,双方的劳动合同写明,要试用期满后,单位才为员工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报销费用。此时,华先生已经是伍拾岁的中老年人了,他原本有先天性的心脏病,但碍于经济实力,一直没有去治疗。
谁知道小病耽搁成了大病,一次加班后,他突然觉得心脏不舒服,就在单位的车间内突发心脏病,被工友发现送医后死亡。这时单位的领导才想到要补缴养老保险附工伤保险。但由于在入职时候没有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直到员工因病死亡才想到需要补缴工伤保险。但此时此刻,却为时已晚。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构成工伤,无法补缴社保,用人单位仍然要劳动者的死亡买单。
看到劳动者的家属来索赔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想找一名律师补救自己的做法。为此,沈洁律师认为虽然劳动者目前还在试用期内,但在劳动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视为工伤,企业此时想要补缴工伤保险,已经亡羊补牢,为时已晚,虽然工伤保险不予赔偿,但死亡劳动者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现在用人单位不服市社保中心、市人保局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打算起诉,沈律师认为这次诉讼没有胜算的可能,并且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对行政诉讼也不能采取风险代理,胜诉付费,败诉退费的方式代理。
当然在这之前,用人单位看到劳动者死亡,立即让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补缴了养老保险附工伤保险费用。之后,根据死者的配偶以领取人的身份通过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很快,劳动者的死亡被确认为工伤。之后,华先生的妻子以工伤成立向市社保中心递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等材料,申请工伤费用。律师
但是市社保中心经审核认为,华先生因病在工作死亡时,虽然构成工伤,但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为他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只能由用人单位支付。华先生的配偶不符合办理条件,工伤待遇只能向用人单位索要。最后用人单位不得不支付了一大笔费用给华先生的配偶。为此用人单位不服,向市人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人保局认为行政复议不成立,维持了原来的决定。
此时,用人单位只好找到沈律师,希望沈律师能代理一起行政诉讼,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办理情况回执及被诉复议决定,同时提出了要求沈律师风险代理本案。沈律师认为华先生处于试用期内,还没有成为正式员工,所以用人单位没有为他缴纳养老金附工伤保险,这种说法并不能成立。
职工处于试用期或正式录用,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及缴纳工伤保险费上应当是没有区分的。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在本案中,华先生的工伤发生时在用人单位没有缴纳保险费的期间内,所以工伤保险的费用只能由用人单位来支付了。即便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也会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至于工伤保险没有缴纳的原因,或许是劳动者还处于试用期,用人单位没有为他缴纳;或许是用人单位的人事部工作人员正在交接,办理工伤保险的事情就不当心耽误了下来。但用人单位认为自己既然补缴了这些费用,那么就应该往前溯及,他们有权利要求市社保中心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过沈律师认用人单位是在发生事故后,才来缴纳相关费用的,属于事后补缴,并不能改变之前没有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事实。
所以沈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注意,无论职工是在试用期还是正式录用期,只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这时用、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这样才能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享有工伤待遇,也能避免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出工伤后遭遇价格不菲的赔偿费用。
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23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