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是某公司的维修工程师,在为公司的客户提供维修服务和建议后,他打车赶往另一家客户所在地。由于前方拥堵,孙先生提出自己下车走过去,孙先生的同事仍在车上和司机结算出租车费用,孙先生一人站在路旁等待,此时一辆摩托车快速驶过,撞倒了孙先生。交警认定孙先生站立于机动车道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孙先生承担主要事故责任,摩托车承担次要责任,但摩托车司机是一名送货的工人,除了交强险外自身没有赔偿能力。律师
受伤后孙先生用去治疗费8万元,聘请护理人员1.5万元,构成了伤残。他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同时还为每个员工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由于在上班时间为公司工作发生的事故,他的公司为他申请了工伤保险待遇,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孙先生知道公司还买了雇主责任保险,希望公司能够为他理赔,公司没有理会。
获悉情况后孙先生非常不悦,尽管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赔付和企业的一次性就业补偿金,对于自身受伤的事实,孙先生希望向企业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双重获得赔偿,对此他向律师咨询,是否可行。律师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是雇主。雇主为了自己的利益购买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虽然雇主在投保时按规定向保险人提交了与雇员签订的劳动保险合同或者提交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雇员名单,确定的雇员名单不是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而是雇主为自己的赔偿风险购买的保险。律师
搞清楚了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难看出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雇主责任险的是投保人雇主(公司),而不是劳动者本人,只有雇主向雇员赔付后,引起损失,才可以由雇主向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