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先生所在的岗位是车工,因为一年前有两名员工已经在这个岗位上发生工伤,所以汪先生的公司在招聘江的时候要求其具有熟练的操作技术,和江的劳动合同上备注着:如乙方(劳动者)在车工岗位上发生事故,单位不承担责任。在江工作的车间里到处张贴着“出了事故责任自负”的标语,不久江在车零件时手指一截受伤,单位拒绝赔偿。律师
汪先生也觉得自己理亏,谁让自己工作时候麻痹大意呢,不久后江的老乡告诉他,单位的这种规定是无效的,他随即到单位进行交涉,那么汪先生单位的工伤责任自负条款是否合法呢?
沈洁律师对此进行了解答,我们认为这样的条款完全不合法,而且是无效的,不能用来约束劳动者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如果是因工作发生工伤事故,无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是否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只要不是劳动者故意自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雇佣活动中的安全都要承担责任,不能因劳动者本身的过失免除。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出了事故责任自负的协议,剥夺了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进行索赔的基本权力,所以这类条款或者协议是无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