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律师收到咨询,当事人黄先生称自己在11年1月发生工伤,因为不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获得微弱的赔偿后便不再追索,虽然去年的10月份曾经发函要求公司进行工伤赔偿。显然,黄先生已经错过了工伤申请的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律师
上述的1年属于法律上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换言之,由于黄先生未在工伤事故发生的1年内提起工伤认定,该权利消灭,黄先生无法再提出工伤认定。
那么此时黄先生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相比工伤1年的除斥期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却是1年,虽然同为1年,但是诉讼时效却有着中断并重新计算的可能性。本案中,黄先生于去年10月向公司提出了赔偿请求,因此,黄先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律师
因此,黄先生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的方式向公司主张权利。但是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有哪些?
首先,就上海地区而言,工伤的赔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均有明确的规定,并且与人身损害赔偿最大的区别在于没有地域性的赔偿差异,也没有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的赔偿差异。
其次,伤残等级在5级以上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一般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人身损害赔偿事故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主要由于,工伤事故所涉及的法律适用范围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人身损害赔偿所涉及的法律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由此造成了法律后果的根本差异。律师
不过,人身损害赔偿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工伤事故赔偿所不能主张的。
所以,虽然黄先生超过了工伤事故的申请期间,但是仍然有权以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方式起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