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同学聚会后,应朋友之邀,无偿将王某等人送回家中,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与前面一货车发生追尾,造成王某等人受伤。经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及其他同乘人员和货车驾驶员无责任。事后,王某起诉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十万元。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义务帮工人对被帮工人造成损害,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但《解释》对帮工人致害被帮工人的责任未作规定。律师
本人认为,既然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帮工人造成被帮工人人身损害做出明确规定,就应适用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帮工人因过错造成被帮工人人身损害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基于帮工行为的无偿性,被帮工人属于纯获利益一方,可以适当减轻帮工人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本案中,对刘某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在其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剩余部分由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