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叶Y应案外人要求帮忙开车运送废旧钢材至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处,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即安排吊车卸货。因废旧金属回收公司方卸货人员少,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卸货人员即要求叶Y帮助一起卸货,叶Y即参与卸货。律师
当叶Y在吊车吸盘上将捆扎废旧钢材的钢丝绳解开后,吊车吸盘失去平衡而晃动,叶Y未抓住铁环摔倒在地上,致左足受伤。遂叶Y到H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拍片检查,行石膏托外固定术,用去医疗费计762.70元。
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向叶Y支付8,000元,叶Y以叶T名义出具收据一份,明确收到陈C赔偿手术费8,000元,并确认本人在陈C废品公司帮助卸货时摔落,致左脚后跟粉碎性骨折,陈C赔偿8,000元,一次性支付,以后任何事情与陈C无关。
叶Y拿钱后第二天即赴其户籍地河南省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用去医疗费计12,550.96元,叶Y已报销3,615元。
经鉴定结论为,叶Y因事故受伤,致左跟骨粉碎性骨折等,遗留左侧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构成十级伤残,给予休息180日,护理90日,营养60日,若行二期治疗,给予休息30日,护理、营养各15日。律师
故叶Y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人民币13,508.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每天20元计算18天)、残疾赔偿金87,702元(43,851元×20年×10%)、交通费800元、误工费35,000元(每月5,000元计算7个月)、营养费2,250元(每天30元计算75天)、护理费7,000元(每月2,000元计算3.5个月)、鉴定费2,0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
废旧金属回收公司陈C辩称,按废品收购业操作惯例,一般情况下送货方的司机都会参与卸货,且事发时叶Y是在帮其雇主(即货主)完成任务,而不是在帮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卸货,故废旧金属回收公司没有赔偿的责任。
另叶Y在操作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抓住铁环,以致事故发生,叶Y也有责任。事发后,废旧金属回收公司与叶Y已达成协议,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已一次性给付叶Y8,000元。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营养费认可每天20元。护理费认可每天40元。律师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废旧金属回收公司作为废旧金属材料收购单位,有责任提供人员、场地、吊车等机械设备进行卸货,对此废旧金属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叶Y代理人在电话录音中也予以确认。
叶Y因废旧金属回收公司方人员要求,在吊车的吸盘上帮忙工作不慎跌落致伤,废旧金属回收公司作为被帮工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叶Y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明知货物卸掉后,吸盘会失去平衡而晃动,而叶Y未能抓住铁环以致跌落受伤,对此叶Y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叶Y在收取废旧金属回收公司8,000元时所作的一次性了结的承诺,因当时叶Y并未治疗终结,没有预计到损害的后果,故上述承诺有失公平。现叶Y要求废旧金属回收公司根据鉴定结果予以赔偿。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已付的8,000元应一并处理。律师
双方有争议的费用如下:残疾赔偿金,叶Y事发前一年连续居住于浦东新区金桥镇三桥村,该地区已全部农转非,且事发前叶Y从事司机职业,故叶Y可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医疗费,经审查,叶Y实际发生医疗费数额为13,313.66元,已报销3,615元,故叶Y可主张9,698.66元。交通费,根据叶Y就医情况酌定300元。误工费21,000元,叶Y系驾驶员,参照相关行业标准酌定每月3,000元。营养费、护理费,根据叶Y受伤情况,酌定营养费按每日30元计算2,250元,护理费按每日50元计算5,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鉴定费2,060元、残疾赔偿金87,702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计138,620.66元中的70%计97,034.46元,因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已付8,000元,尚需支付89,034.46元。(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87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