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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还是装修合同影响能否赔偿损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薛L是一装潢设计公司的股东之一,店面就开在钱S隔壁,同时其也住在里面。钱S是某窗帘店的经营者,窗帘店内装修,钱S遂请薛L夫妻帮忙布排电线及安装插座,但双方并未就报酬问题进行约定。律师

当天,薛L在钱S经营的窗帘店内登上梯子布排电线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受伤。事故发生后,薛L被送往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经诊断为“胸椎骨折(胸12骨折)”,在该院接受住院治疗,行“胸椎后路复位椎弓根钉内固定术”,后又到该院接受门诊复查、治疗。

期间,薛L支出医疗费39,487.20元(包括伙食费105元),钱S则给付薛L现金2,000元。嗣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发生纠纷,钱S曾报警处理,但经多方调解未果。

薛L称双方系邻居关系,由于钱S不懂电路方面的知识,应钱S要求到窗帘布艺店内帮忙排线。薛L踩在钱S提供的扶梯上登高作业时,由于地面有积水,且钱S也未进行保护,导致扶梯倒下,薛L摔下,胸腰部着地受伤。

薛L起诉要求钱S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9,487.20元、营养费4,200元(40元/天×105天)、护理费5,250元(50元/天×105天)、误工费9,100元(1,820元/月×5个月)、残疾赔偿金87,702元(43,851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51,239.20元。律师

钱S称薛L并非义务帮工人,双方存在口头装修合同。薛L是装潢设计的股东,系装潢从业人员,钱S是开窗帘店的,需对店面进行装潢,当时双方对工作的内容、天数及支付的对价都有过口头约定。薛L受伤后,钱S另外请人来做排线工作,花费五、六个人工。钱S的店面需要重新装潢,排线的工程量很大,不可能让薛L义务帮工。

薛L并未取得过电工作业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结论为薛L脊柱摔伤,后遗功能障碍,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10级伤残;损伤后一期治疗休息12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若行二期治疗,酌情休息30日、护理15日、营养15日。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钱S因其经营的窗帘店内装修,请薛L夫妻帮忙布排电线及安装插座,后薛L在为钱S布排电线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受伤。律师

现薛L主张其系为钱S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其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故钱S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从事先双方并未就报酬问题进行约定,钱S确认其事后亦未向薛L支付报酬以及双方此前的交往等情况来看,薛L的上述主张成立,钱S应当对薛L因帮工活动受伤所致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钱S辩称存在口头装修合同,对工作的内容、天数及支付的对价都有过口头约定,故其无需对薛L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薛L对此予以否认,钱S仅从薛L系装潢公司股东以及薛L受伤后钱S另外请人布排电线的工作量很大等角度出发,论证其不可能让薛L义务帮工,钱S提供的均系间接证据,彼此之间尚不能形成证据锁链,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亦不足,尚不足以证明钱S的上述主张,可确认在薛L为钱S布排电线之前双方并未商定报酬,这也不符合一般情况下订立及履行装修合同的常理,对钱S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律师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薛L系为钱S布排电线,而其并未取得过电工作业证,在工作过程中亦未注意自身安全,薛L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钱S的侵权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薛L应当自负30%的责任,钱S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钱S对薛L主张的营养费4,200元无异议,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赔偿项目,根据原、钱S的诉辩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如下:1、医疗费。薛L因本起事故受伤就医期间共支出医疗费39,487.20元(包括伙食费105元)。

薛L主张误工时间为5个月,有相关鉴定结论佐证,虽未提供相关误工损失证明,主张误工费参照H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每月1,820元计算,并无不可。误工费确认为9,100元。

薛L主张护理期限为105天,有相关鉴定结论佐证,虽未提供相关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证明,但其主张护理费按照每天50元计算,参照H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为5,250元。

交通费。薛L主张交通费500元,并未提供相关交通费票据予以佐证从薛L就诊和鉴定的实际所需来看,酌定交通费为100元。律师

残疾赔偿金。根据相关鉴定结论,薛L的伤势后遗症已构成10级伤残,故伤残等级系数应为10%。定残时薛L尚未年满60周岁,故残疾赔偿金应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薛L的户籍类别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从其提供的相关居住证明和所从事的工作来看,应可认定本起事故发生时其已在H城镇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H城镇地区,故残疾赔偿金应按H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43,851元计算,为87,702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薛L因本起事故受伤致残而精神遭受损害,故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法可予支持。数额应当按照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社会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确定。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500元。律师

据此,薛L的合理损失金额确认为149,339.20元,其中除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应由钱S全额赔付外(因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时已考虑了原、钱S各自的过错程度),其余损失均应由钱S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上述合计,钱S应当赔偿薛L105,587.44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2,000元后,其还应赔付103,587.44元。(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6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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