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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钢化玻璃,帮忙卸货压断骨头索赔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杨W系铝合金门窗装潢的专业人员,杨W为承接的餐饮管理公司门窗装潢业务所需,向钢化玻璃公司订购了三块大型玻璃,双方约定由钢化玻璃公司负责送货。律师

钢化玻璃公司按约将玻璃送货至杨W指定的施工现场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石笋街餐饮管理公司后,杨W当即向钢化玻璃公司送货人员支付了全部货款1,861.20元中的1,561.20元。

在卸货时,由钢化玻璃公司方随车人员在车上用绳子栓住玻璃后往下放,杨W及其手下工人在车下帮助,后因绳子断裂玻璃砸倒杨W,致杨W受伤。

杨W随即被送往上海市浦东医院住院治疗,并行腰2椎体压缩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根骨骨折、左股骨内髁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W脊柱、左下肢等外伤,后遗腰部活动障碍、左下肢功能障碍及左足弓部分破坏的后遗症分别相当于交通事故八级、八级、十级伤残。伤后一期治疗休息120-15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若行二期治疗,酌情休息6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律师

杨W诉称,请求判令钢化玻璃公司赔偿杨W各项经济损失295,149.23元。钢化玻璃公司辩称,不存在义务帮工关系,双方间系买卖合同关系,钢化玻璃公司已经按约定将货送到杨W指定地点,杨W对此已经签字确认,而卸货是杨W自己的义务,现杨W在卸货过程中受伤与钢化玻璃公司无关,应当自行承担受伤的后果。

本案中,卸货义务归属于谁是判断赔偿责任承担者的前提。双方间玻璃买卖合同关系明确,钢化玻璃公司作为供货方负责送货的责任也是确定的,但双方并没有对玻璃送到杨W指定的收货地点后由谁负责卸货予以明确约定,所以只能按照交易一般惯例予以确定,本案中确定卸货责任归钢化玻璃公司更为合理。

在玻璃卸货过程中,杨W召集其手下工人一并在车旁帮助的行为符合帮工的法律特征,杨W在此过程中意外受伤应当由被帮工人即钢化玻璃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玻璃卸货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杨W应当谨慎注意自身的安全,而杨W面对车辆站在玻璃下面,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导致栓玻璃的绳子断裂后玻璃直接砸在杨W身上,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杨W自行承担30%的责任。律师

关于杨W的合理损失,如下:医疗费,因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清单为113,516.43元,其中包含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可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归口计算,故应予以扣除,为112,165.43元;

伤残赔偿金133,588元,杨W虽系外省市农村户籍人员,但其长期居住在H奉贤区城镇地区从事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应当参照H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同时考虑其三个伤残的鉴定情况提高一定的比例;

按行业收入标准,参照鉴定意见误工期间120-150日,误工费确定为15,726.38元;护理费按90日计为4,500元;营养费按90日计为2,700元;住宿费,杨W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但杨W在住院期间其家属确有因陪护等需要在医院附近住宿的费用支出,酌定为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鉴定费2,190元并无不妥;代理费酌定支持5,000元;交通费酌定为300元;上述各项损失合计277,529.81元。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33588钢化玻璃公司十日内赔偿杨W194,270.87元。(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1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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