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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用液压叉车卸货压伤,无人看管担一成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黄H常年为五金供货商送货的个体司机,王M打电话让黄H将空压机从他处送至新桥,并约定双方在新车公路碰面,并由王M押货前往塑胶公司。到达被告塑胶公司厂区处,黄H原地休息,等候卸货完成后驶离。

之后,王M使用塑胶公司的液压叉车卸货工程中,王M请黄H义务帮助卸货。在帮忙卸货过程中,因叉车倒地,叉车上的空压机掉下致黄H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黄H向王M主张赔偿责任,遭到拒绝。律师

王M称黄H受伤与其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与其之间没有帮工、买卖以及运输合同关系,其只是为黄H带路。黄H是为案外人生产厂商送货,其应厂商主张赔偿。

塑胶公司称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得知黄H受伤,受伤当天其也不知道有人送货过来。在没有经过其工作人员同意的情况下,黄H自行使用其设备进行卸货,当时我方工作人员亦进行了劝阻,黄H在使用卸货设备工程中导致自身受伤,受伤与其没有关系。曾发布订购空压机的相关信息,王M与其公司采购员廖某有过联系,并提供空压机的参数供其公司参考,空压机运达当天也是王M与其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的。

经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黄H的伤势进行鉴定后,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之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致左下肢丧失功能16%,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12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后期内固定取出时可予以休息期6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30天。律师

王M称以前跟塑胶公司做过生意,后得知塑胶公司需要一台空压机,在与案外人赖某聊天过程中,赖某称能提供比价格便宜,性能相当,服务又好的空压机,可以免费送货上门。第二天八点黄H给其打电话,称赖某那边空压机送过来了,快到新桥出口,让其去带路。于是其开车领送货司机即黄H一起到达塑胶公司。在此之前其一直不认识送货司机,也不知道货从哪里来,只知道是赖某安排过来的。

黄H主张的是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因此黄H受谁雇佣运送空压机,非本案的关键焦点,卸货义务的归属是判断本案被帮工人的前提。

黄H作为运送空压机的驾驶员,其将车辆开至指定地点即完成了其作为驾驶员的义务。本案中各方当事人间未签订任何有关空压机的买卖合同,这也成为本案责任主体争议的主要原因。

从M自述可知,通过与塑胶公司联系,并同意案外人将空压机拿来试用,在王M带领下将空压机运送至塑胶公司处,王M目的是让被告塑胶公司对空压机的性能进行查验,进而达到向被告塑胶公司推销空压机的目的。在此过程中被告塑胶公司并未得知空压机运至其处的通知,卸货义务应当属王M。律师

王M在卸货过程中,要求黄H提供帮助,黄H帮忙卸货过程中发生意外受伤应当由王M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液压叉车作为应由专业人员操作的设备,在卸货过程中,液压叉车在厂区内被任意取用,反映出塑胶公司对叉车管理使用存在瑕疵,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空压机重量较重,卸货时必须借助叉车等特殊工具,装卸空压机本身存在较高危险,黄H在帮忙卸货时应当尽到谨慎义务,注意自身安全,但黄H站在车厢高处推空压机,在空压机不稳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避让,而是采取手扶的方式,故黄H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律师

综合事故发生的经过,王M对本起事故承担60%的赔偿责任,塑胶公司对本起事故承担10%的赔偿责任,黄H对本起事故承担30%的责任。黄H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王M认为其是带路行为,其没有雇佣黄H送货至被告塑胶公司处,因此不存在请黄H帮忙卸货的事实,黄H的受伤与其无关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7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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