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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烟花炸伤帮忙放烟花的,谁先赔偿

义务帮工人受损害赔偿、补偿纠纷一案,侯F居住在C小区,秦H系该小区物业保安。春节晚19时许,侯F在小区大楼前准备燃放烟花,秦H及其同事朱M在小区值勤,当秦H及朱M发现侯F燃放的烟花较大,可能影响大楼安全时,就帮侯F将该烟花搬至大楼对面的绿化地草坪,侯F给了秦H及朱M每人一支香烟。律师

由于侯F不敢点燃该烟花,于是让秦H帮忙,秦H就用侯F给的香烟去点燃烟花,不料烟花突然冲出,迅速燃尽,当场将秦H面部及左眼等处炸伤,侯F随即将秦H送往新华医院救治。

H伤势经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书记载内容有:

四、分析说明:……临床先后行左眼球破裂伤清创缝合术、左眼玻切术+注入硅油术等治疗。目前其遗留左眼眼球萎缩,无光感,相当于一眼盲目4级以上;鼻背部右偏;左环指短缩畸形,左环指掌指关节、近侧指间关节屈伸活动部分受限,尚未达到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8.2a)条之规定,上述损失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被炸伤,致头(面)软组织损伤,左环指近节指骨骨折,鼻骨骨折,左眼球破裂伤等。上述损伤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2、被鉴定人上述损伤后休息期为18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90日。3、今后是否需后续治疗,以三级甲等医院临床专科医师医嘱或实际发生的治疗为准。律师

秦H称侯F不敢点燃烟花,于是要求秦H及同事(也是小区保安员)朱M帮忙,并给了每人一支香烟,用于点燃烟花。当秦H用香烟点燃烟花时,烟花立即发生爆炸,当场将秦H左眼、左手、面部炸伤,致残。事故发生后,秦H因就事故所涉损害赔偿事宜与侯F协商未果,故起诉。

侯F称在本案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同意承担秦H的赔偿责任。之前,侯F也燃放过同样的烟花,并没有受伤,由于秦H在燃放烟花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事先没有阅读了解烟花燃放说明,才会受到损害,是秦H本身存在过错。

侯F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烟花产品本身存在缺陷,申请追加烟花产品生产者浏阳市枨冲复兴出口烟花制作厂作为本案共同被告。

双方之间系帮工与被帮工的民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在帮工活动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本案秦H是在帮侯F点燃烟花的过程中受到损害,故侯F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侯F是主动要求秦H帮其点燃烟花的,秦H对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侯F不存在法定免予或减轻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法律也明确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侯F提出其在本案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同意承担秦H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对于侯F提出的,损害事故的发生可能是因为烟花本身原因所致,要求追加烟花生产厂家作为共同侯F,侯F可依据本案判决所确认的赔偿金额,以及确实因烟花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证据,另行主张,向烟花生产厂家予以追偿。律师

对于秦H坚持认为应按照“一眼盲目4级以上”确定伤残等级,一眼盲目4级以上,是秦H因此次事故遭受损伤的伤情之一,不应作为伤残等级确定的最终标准,且根据相关规定,其他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确定可比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现原、侯F均未申请重新鉴定,司法鉴定部门作出的最终鉴定意见,即秦H损伤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2010)虹民一(民)初字第6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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