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Z与徐G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张Z称父亲顾N至徐G的房屋,当时该房屋正在装修,顾N便帮忙打洞。帮工过程中,顾N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多次要求徐G进行赔偿,但徐G一直推诿。顾N为徐G帮工时发生事故,徐G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徐G称对于顾N意外死亡表示遗憾,但当日并未邀请其帮工,系顾N主动提出帮忙。顾N第一次提出帮忙时,已经予以了拒绝,后顾N又提出帮忙,因碍于情面,其未再拒绝,但也不清楚事发时顾N到底在干什么。顾N死亡后,原告方拒绝司法鉴定,因此徐G现也无法确认顾N死亡真正原因。徐G仅同意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派出所民警对L作了一份询问笔录,内容为询问L,其称有人告知他老婆在抬沙浆时候出事情了,赶到现场知道一名干活的工人摔倒,砸到了我老婆的头顶部,致她昏倒在地。同时昏倒的还有一名男性,听说该男性是顾某,东家称顾是为外墙打洞的。律师
派出所对徐G作了一份询问笔录,内容为徐G在装修房屋,因缺少工具冲击钻,就到顾N厂里借,顾问电工是否是专业的,徐答复说是的,顾就要求电工帮忙看一下厂里坏掉的机器。之后看到顾N和电工说话,又看到顾N扛着个梯子过来帮忙打洞,徐G没有拒绝。后来听说有人摔倒了。
民警对祖x作了一份询问笔录,具体内容为其和工友房x、王x一起抬着水泥浆经过时,突然旁边的梯子上面掉下来一名男子,正好掉在王x的身上。
证人李x系徐G聘请的电工,当日共看到顾N两次,第一次顾N主动过来帮忙,徐G说“我们有电工的”、“不要过来”,顾N就走了。第二次顾N过来说他单位里机器坏了,让我们电工过去修理一下。徐G认为据此可以认定对于顾N的帮忙,徐G曾是拒绝的。当顾N再次提出要帮忙时,徐G碍于情面,没有明确拒绝。律师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所作的上述询问笔录,该些笔录均形成于事发当日,故被询问人在笔录中所作的陈述可信度较高,综合上述笔录被询问人所作的陈述,认定当日顾N为帮徐G房屋二楼外墙上打洞而登上放置在二楼平台上的扶梯不慎坠落后身亡的事实。
徐G抗辩不清楚顾N的帮工行为,显然与其自己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不符,按照一般常理,徐G知晓顾N过来要求帮忙打洞,其势必会对打洞位置、大小等提出具体要求,作为帮工人的顾N不可能在未有任何指示的情况下擅自登上高处在他人房屋外墙上打洞认定徐G对顾N的上述帮工行为是明知的。律师
徐G认为系顾N主动帮忙,并未邀请,曾拒绝过顾N帮忙,义务帮工关系的成立可以是帮工人应被帮工人的要求进行帮工,也可以是帮工人主动进行帮工,徐G关于其并未邀请顾N帮忙的意见,并不能否定徐G与顾N之间形成的义务帮工关系。
即使证人证言真实,其所能证明的也仅是顾N第一次至徐G家中提出帮忙时,徐G予以了拒绝,当顾N第二次又至徐G家中再次提出帮忙时,徐G并未有证据证实其也同样予以了拒绝。
顾N帮徐G的房屋二楼外墙壁上打洞,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徐G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此次事故相应的赔偿责任。顾N帮徐G在二楼外墙壁上打洞,本应是一件好事,然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却出于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前提下登上放置在二楼的扶梯,最终放任了危险后果的发生,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徐G的责任。律师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徐G对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关于徐G认为死者顾N可能存在其他死亡原因的意见,由于死者顾N从高处坠落身亡是不争的事实,受伤后即到医院抢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直接死亡原因为双肺创伤,在徐G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其他致害原因的情况下,死者顾N死亡系因从高处坠落而造成。(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427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