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钢结构工程公司因业务需要,与刘L有长期的钢结构产品运输业务。因刘L来不及拉货,刘L联系其朋友李C,由李C指派其雇佣的周先生驾驶货车到钢结构工程公司运货。在钢结构工程公司的装卸工将钢结构产品搬到车上过程中,周先生从车上跳下,因失去平衡倒地受伤。律师
被送往医院救治,确诊为右跟骨骨折,医疗费22,724.23元由其雇主李C支付。司法鉴定所对周先生的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医疗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周先生之损伤构成十(拾)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5个月、营养期2个月、护理期3个月(含取出内固定物二次手术)”,“被鉴定人周先生需择期行右跟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二次手术,具体按医嘱进行,赔偿时应考虑其费用”。
周先生与其雇主李C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除李C已为周先生垫付的医药费23,000元外,李C一次性补偿周先生后续治疗等各项费用16,000元。律师
周先生称在装货中,因钢结构工程公司一员工的要求,周先生帮助装货,后因一超长件重心不稳开始摇晃,周先生及钢结构工程公司处另一名装卸工见情况危急就从车上往地下跳,因失去平衡,周先生摔倒在地,被送往奉贤区中心医院救治,现经司法鉴定,周先生的伤势已构成十级伤残,要求赔偿99,158.63元。
钢结构工程公司称与周先生无直接关系,因业务需要,钢结构工程公司要求刘L为其运输货物,刘L又联系了李C,由李C指派其雇佣的周先生来钢结构工程公司处运货,钢结构工程公司有自己的装货人员,并未要求周先生帮助装货。律师
周先生称因钢结构工程公司要求,自己帮助装货,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按周先生自述,当时其站在车上进行指挥,周先生作为从事货物运输的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对车上装运货物负有妥善、安全装载的义务,因此其指导钢结构工程公司的装卸工安放货物,属于其履行自身职责,不能认定是帮工行为。(2012)奉民一(民)初字第5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