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丁某请求张某到所在的院子里帮忙到树上摘柿子,丁某作为房主,既没有提供必要的长梯子,也没有告知柿子树上有腐朽的枯枝,致使张某在树上摘柿子时踩断了一根腐朽枯枝并从树上摔倒在地上,造成张某左侧多处肋骨骨折等。律师
事故发生后,丁某为张某支付了医疗费,但在经济赔偿方面双方分歧较大。故张某以侵权为由要求两丁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丁某称张某系小区绿化工作人员,以前丁某也多次找过张某采摘柿子,然后将柿子分一半给张某。丁某找张某采摘柿子,陈某并不在场,丁某也提供了梯子给张某,张某跌落受伤是张某本人不注意安全疏忽大意所致,丁某对此并无任何过错,且双方之间属劳务关系。
丁某提供了一把A型梯子给张某,张某先站在梯子上用手采摘柿子,丁某也未叫张某爬到树上,后因地形及高度等原因,张某爬到树上继续用手采摘柿子,丁某提醒张某小心,但没有阻止,半小时后张某踩断树枝跌落到地面受伤。律师
事故发生后,丁某将张某送到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急诊救治,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张某因胸部外伤致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并遗留左侧胸膜粘连,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十级伤残,损伤后一期治疗的休息120-15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疗,则休息30日、护理15日、营养15日。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根据丁某的要求到院子里采摘柿子,因高度原因,张某离开梯子爬到树上继续采摘,丁某提醒小心但没有阻止,遂造成张某踩断树枝跌落到地面受伤,故作为被帮工人丁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律师
张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身也应对生活、生产安全具有注意义务,故对本事件的发生,张某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理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丁某对以上款项按主要责任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