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塑胶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纸卷买卖合同。邹U从浙江义乌东阳配货中心接受承运业务,将上述合同中约定的纸卷送至塑胶公司处。在卸货过程中,邹U的手指被塑胶公司公司员工操作的抱车夹伤。律师
邹U随即就医治疗,产生医疗费1,200余元,其中邹U自付904元,其余由塑胶公司支付。经鉴定部门鉴定,结论为邹U之伤未构成伤残,伤后休息90日、护理60日、营养30日。
邹U称塑胶公司未安排足够的人员卸货,于是要求邹U帮忙卸货。邹U在帮忙过程中,手指被抱车夹伤。邹U随即就医,诊断为手指骨折、软组织挫伤。邹U本身不负有卸货义务,帮助塑胶公司进行卸货的行为构成义务帮工,因此邹U遭受的损失应当由塑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塑胶公司称为邹U垫付医疗费300余元,之后出于人道主义又补偿邹U3,000元。按公司惯例,送货的驾驶员只要将车辆停到指定位置,其公司有专门的装卸工负责卸货,事发当天,塑胶公司并没有要求邹U帮忙卸货,是邹U自己主动要求帮忙的。塑胶公司对邹U的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按塑胶公司公司惯例,送货的驾驶员只要将车辆停到指定位置,其公司有专门的装卸工负责卸货。邹U作为送货人,不负有卸货的义务,其无偿帮助塑胶公司进行卸货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义务帮工。
邹U在帮助塑胶公司进行卸货过程中受伤,塑胶公司称系邹U主动提出帮忙,但塑胶公司未明确拒绝帮工,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塑胶公司作为抱车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疏于监管对导致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律师
邹U在帮工过程中,应尽到一定的自我安全防范义务,在确保周边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工作。邹U对这次受伤自身亦存在过失,对其受伤的后果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塑胶公司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2012)宝民一(民)初字第3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