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朱Z系老乡,同住在上海市闵行区某村,肖A以学习十字绣名义至朱Z家,并坐在朱Z电脑边上上网。朱Z去门口炉子上要烧开水。律师
肖A看到朱Z准备烧开水,就拿着打火机帮肖A点火,结果没点着;后朱Z自己用打火机点火,水壶放上去之后又灭了;第三次,朱Z进屋去拿香蕉水准备倒在炉子上助燃,倒的过程中,朱Z舅舅来了,朱Z就一边倒和舅舅说话,肖A见此,再次拿着打火机帮朱Z点火,后火随风势向肖A身上蔓延,肖A躲闪不及,致面部和身上多处严重烧伤。
肖A伤情经司法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肖A火焰灼伤面部及颈部、躯干、四肢等多处,总面积30%Ⅱ,面部色素明显改变及增生性瘢痕面积75%以上,颈部及四肢增生性瘢痕形成,分别评定为六级、九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6个月,营养4个月,护理4个月。律师
朱Z称拿香蕉水准备倒在炉子上,倒的过程中,朱Z舅舅来了,朱Z就一边倒和舅舅说话,没看到肖A在干嘛,肖A又在拿着打火机点火,最后就烧到自己了。肖A曾做过2年以上装修工作,知道香蕉水的性能,这里面的危险性,肖A自己是有过错的。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朱Z使用香蕉水(易燃、易爆物)来点燃灶具之行为,其本身具有很高的危险性,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担60%责任。律师
肖A作为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预知点燃香蕉水之危险后果,然仍怀侥幸心理,帮助朱Z去点燃香蕉水,其本身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本起危害事故的次要责任40%。(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11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