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是代买旧钢化玻璃帮工还是转售货物关系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潘A的系死者潘P妻子、子女,父亲,陆L系死者潘P生前朋友。陆L因家中装潢故要求潘P帮忙购买废旧玻璃,陆L驾驶轿车接在外吃午饭饮酒的潘P后,一同前往玻璃公司处商洽购买废旧钢化玻璃。律师

经潘P出面与玻璃公司相关负责人谈妥价格,确定购买堆放于玻璃公司厂区外的一堆废旧钢化玻璃(总价350元、共30块)。后陆L驾车至潘P家中调换了一辆小货车用于装载玻璃,并将潘P自备的玻璃支架放上小货车。

因小货车容积过小,故陆L又雇佣货车司机刘L装运玻璃,约定运输费用60元,运至浦东新区大团镇G1501收费口处。由陆L和货车司机刘L在车下搬抬玻璃,潘P在车上安排将玻璃摆放在支架上。在装载玻璃过程中,因玻璃摆放失衡倾倒,潘P被倾覆的玻璃砸伤潘P头部后,大量失血而不治身亡。事故后,为处理死者潘P后事,玻璃公司支付现金30,000元。律师

潘A家属认为本事故中,死者潘P应陆L要求陪同购买玻璃,双方之间构成事实上的帮工关系,故陆L对于潘P的死亡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玻璃公司作为卖方,未尽到装货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陆L称自己与死者潘P系朋友关系,潘P生前从事铝合金门窗的加工、销售。事发当日,自己开车至潘P吃饭的地方接到潘P后,俩人一同到玻璃公司购买废旧钢化玻璃。玻璃价格350元一堆(30块),是潘P出面与玻璃公司谈妥的。因潘P未带钱,故自己借给他400元用于支付玻璃款。

谈定后,潘P让我回他家换辆小货车来装玻璃,并将潘P家自备的玻璃支架放在了车上。回到玻璃公司后,因小货车太小不好装,潘P又让我到外面叫了一辆2吨货车。车子到后,由潘P在车上指挥摆放,我和货车司机负责搬抬玻璃。装玻璃时,没有玻璃公司的员工在场。至于玻璃是怎么倒下来砸伤潘P的,自己当时正和货车司机搬抬玻璃,没有看到事发经过。律师

那天所购玻璃中除一部分是自己家搭建雨棚所需,其余都是潘P自己需要的。其与潘P之间没有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的损失不应由自己赔偿。

玻璃公司称与潘P之前存在玻璃买卖业务关系,但一直是购买合格正品玻璃。事故当日,潘P与陆L一同前来购买废旧玻璃,因为他们这次是购买废旧玻璃,所以由他们自行装货,也没有安排公司人员在场。废旧玻璃都堆放在公司厂区外面的路旁,玻璃支架也是他们自带的。废旧玻璃是按堆出售的,由潘P与公司负责人谈定的价格为350元/30块/堆。律师

事发当时的具体情况,因没有公司人员在场,不是很清楚。按照行规,销售正品玻璃由生产、销售商装送货,但本案所涉属残次玻璃,堆放在厂外,故装送货义务不能等同于销售正品玻璃,销售商对此没有装货义务。潘P来公司前曾饮酒,自身也存在相当过错。事发后公司曾支付原告方30,000元,不能由此视为公司认可承担责任。

死者潘P与陆L之间是否构成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事发当日,由陆L驾车接潘P至被告玻璃公司处购买废旧钢化玻璃。因小货车容积偏小无法装载大块玻璃,陆L又至建材市场雇佣个体货车司机装运玻璃,明确约定了运费和送货目的地,该节案情由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货车司机于事发当日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和陆L的自述相互印证。律师

陆L关于当日所购玻璃中除自己家中搭建雨棚之用外其余部分是潘P自己所需,350元玻璃款是潘P向其支借后再行支付给出售方及60元运费是和货车司机议定先运到陆L家中的费用,再送至潘P处的运费另行商谈的相关辩解意见,既缺乏相应证据佐证,又不合常理。

其次,陆L辩称潘P生前从事铝合金门窗的加工、销售业务,所从事经营业务需要玻璃,事发时所购部分废旧钢化玻璃是潘P自己经营所需。然参照被告玻璃公司陈述,潘P此前一直向该公司购买正品玻璃,且钢化玻璃如进行切割,则会发生爆裂情况。据此可见陆L该辩称亦难以成立。

综上,可以认定死者潘P系在为陆L购买装载废旧钢化玻璃过程中发生本事故,潘P与陆L之间存在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律师

玻璃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责任。就人身危险性而言,本案所涉大规格废旧玻璃与正品玻璃之间并无差异,销售单位仍应负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即便所售废旧玻璃价格低廉,基于经济原因考虑,销售企业没有负责装运,也应安排相关人员在场协助、指导装货。

此外,据玻璃公司提供的证人陈述,该证人是废品玻璃回收企业员工,工作流程是先将废旧玻璃敲碎后再行装车回收利用,与本案中所购玻璃存在不同用途,玻璃公司明知该情况后仍未加以风险防控。玻璃公司对本事故的发生也存有一定过错。

受害人潘P自身在本次事故中有否过错问题。死者潘P在饮酒情形下,仍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装载大块玻璃工作,装载过程中玻璃摆放又系其亲自操作,且在出现险情时,未能采取规避风险的有效应对措施,显然疏于对自身安全的防范注意,故对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律师

综合本案具体案情,对合理损失,自负30%民事责任,陆L承担40%赔偿责任,玻璃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5405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