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黄Y系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驾驶员,经人介绍,受H物流公司指派,其驾驶车辆至钢结构公司处装载钢构产品,运输至目的地工程公司在鄂尔多斯市的体育中心体育场项目部。律师
黄Y合法进入钢结构公司厂区后,由钢结构公司员工F操作航吊向黄Y所驾驶的运输车装载钢构产品。装车过程中,黄Y上车协助。在协助装车时黄Y左手拇指被下落的钢结构产品砸伤,并进行了再植手术。
鉴定结论为黄Y因伤构成十级伤残,伤后可予休息5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2个月。黄Y为此鉴定意见书支付鉴定费1,800元。
工程公司委托钢结构公司加工钢构产品,又将加工好的上述钢构产品委托H物流公司运输,H物流公司又组织包括黄Y在内的多人从事实际运输工作。工程公司与钢结构公司明确约定,钢构产品的装车工作由钢结构公司负责。
事故发生时,钢结构公司员工L负责开铲车来回运货,另一名员工F负责操作航吊将货物吊装至货车上,待往黄Y驾驶的苏车辆上装货时,黄Y上车协助装货,钢结构公司对黄Y上车装货一事没有明确拒绝,因吊装的钢构产品下落发生事故。
事发后,工程公司基于人道主义通过H物流公司相关人员转付给黄Y医疗费补助款24,000元,并不再要求黄Y返还。律师
黄Y称车辆根据相关政策挂靠在D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但其是实际所有人。在钢构产品起吊装载至黄Y所驾驶的运输车辆的车厢后,穿着钢结构公司服装的装车工认为放置不稳,遂要求黄Y帮忙垫木块,在此过程中,黄Y左手拇指不慎被下落的钢结构产品砸伤。
黄Y认为为两家公司装载货物提供无偿帮助,使两家公司得以受益,却不慎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两家公司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钢结构公司称与黄Y不存在帮工关系,认为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工程公司将钢构产品的加工工作发包给钢结构公司,又将上述钢构产品的运输工作发包给H物流公司,工程公司与钢结构公司明确约定,钢构产品的装车工作由钢结构公司负责。本案中,黄Y是受H物流公司委派前来运货,事发现场由钢结构公司负责装货,H物流公司员工Q负责现场指挥,故黄Y受伤应是工伤。律师
黄Y诉讼时主张其是帮工行为,经钢结构公司查证,黄Y并非H物流公司员工,则黄Y不是合法的承运人,故钢结构公司又认为黄Y是在经营黑车,那么黄Y的损失应由黄Y自行承担或由其向H物流公司申请工伤。
工程公司称与黄Y不存在帮工关系,认为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黄Y是受D物流公司委派前来运货,事发现场由钢结构公司负责装货,H物流公司员工Q负责现场指挥,故黄Y受伤应是工伤。黄Y诉讼时主张其是帮工行为,经钢结构公司查证,黄Y并非H物流公司员工,则黄Y不是合法的承运人,故钢结构公司又认为黄Y是在经营黑车,那么黄Y的损失应由黄Y自行承担或由其向H物流公司申请工伤。
本案钢结构公司争议焦点在于黄Y上车协助装货的行为是黄Y主动为之,还是钢结构公司员工要求其上车帮工以及由此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
综合考虑本案事发起因,要么是黄Y受邀帮工,要么是黄Y担心车辆受损主动上车协助,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律师
在第一种情形,即黄Y受钢结构公司员工邀请上车协助装货,则帮工关系成立,那么黄Y作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即钢结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第二种情形,即黄Y担心车辆受损主动上车协助,当时黄Y驾驶车辆合法进入钢结构公司厂区范围轮候装车,钢结构公司负责吊装的大型钢构产品形状不规则、质量大,极具危险性,钢结构公司也确认负责航吊装车的员工应当具备专业操作资格,因此钢结构公司应当高度注意装车范围内所有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但钢结构公司员工发现黄Y上车协助装货时并未明确予以拒绝,仅是提醒后就默许其行为,忽略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钢结构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至于第三种情形,黄Y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是作为经常运输各种货物的驾驶员,在钢结构公司员工操作航吊吊装质量大且不规则的钢构产品时,轻视吊装过程的危险性,贸然上车协助装货,进而成为事故受害者,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一定责任。
关于双方责任承担比例方面,根据黄Y与钢结构公司存在过错的大小,酌情认为由钢结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80%,其余20%的责任由黄Y自负为宜。律师
对于工程公司,工程公司并非黄Y协助装车行为的受益人,故就本起事故而言,工程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54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