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建筑机械公司联系庄某运输货物,建筑机械公司负责装运。因庄某没空,遂联系王W,王W又联系了丰某某,分别驾驶X两车一起来到河北省香河县工地。律师
次日上午建筑机械公司装货,因车上的货物超出车厢,王W与丰某某上车扶正。在此过程中王W摔倒,被架子压住而受伤,回到上海进入上海市肺科医院继续治疗,王W已花费医疗费118,490.07元。王W系皖KJX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于X公司,从事大型货物运输。
王W称通过中间人庄某接到建筑机械公司运输塔吊车的请求,但不包括塔吊车的装载。次日,王W与案外人王某全、丰某某、陶某某等人到达工地。建筑机械公司在装载塔吊车的过程中因撞击致使塔吊车歪了,建筑机械公司方搬运人手不够,要求其帮忙扶正。其与丰某某在扶正的过程中,一人扶一头,因架子倾斜,其脚踩在架子底部而滑落在地,被塔车架压在下面。目前,已产生医疗费118,490.07元,故请求判令建筑机械公司赔偿上述医疗费。律师
建筑机械公司称,其将货物托运给阜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王W陈述的由其要求将塔吊车架扶正是不属实的,其工作人员在货物交接之后还阻止过王W去撬其车架,王W根本不存在帮工的行为。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王W与建筑机械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建筑机械公司需运输货物,经庄某联系,王W等人前去香河县工地,拟待建筑机械公司装货后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建筑机械公司支付相应报酬,故双方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
建筑机械公司提供了机动车查询信息,以证明车主为X公司,辩称其是将货物运输委托给X公司。上述车辆系挂靠于X公司、实际车主为王W,王W亦非X公司员工,本案中实际履行运输合同的为王W,故对建筑机械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律师
根据双方约定,王W负责货物的运输,并无装运货物的义务,因此王W上车扶正货物属于帮工行为。王W与建筑机械公司形成了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
建筑机械公司辩称,其非但未要求反而劝阻王W扶正货物,王W扶正货物系在货物装载完毕并签收相关清单之后,但该节事实仅有证人张某的证言及人货梯清单等,且与王W方提供的证人丰某某、王某全、陶某某的证言所证明的内容有矛盾,故建筑机械公司的辩称依据尚不充足。
王W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作为被帮工人的建筑机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筑机械公司未能证明其明确拒绝王W帮工,对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不予采信。律师
而王W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车扶正货物的过程中,应当谨慎操作,注意自身安全,但其未能尽注意义务,导致滑倒受伤,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失,依法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对于王W的损失,定建筑机械公司承担80%的责任,王W自负20%的损失。(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5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