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某10时左右,王C将其车辆停靠在松江区松金公路旁,卸车厢内所载钢筋。见朱E路过,便让朱E帮其一同卸货。律师
为方便卸货,王C欲放下车厢侧面挡板,朱E上前帮忙,其站在地面帮王C推住车厢挡板,以使王C顺利拔开挡板插销。王C从车上将一卷钢筋解开时,原在车厢内弯曲放置的钢筋伸展弹出,朱E躲避不及,其膝盖被钢筋砸伤,致右胫骨粉碎性骨折。
经朱E申请,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朱纪普因外力作用致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后交叉韧带及内侧半月板损伤,关节积液等,现右膝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5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3个月。
朱E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王C赔付。王C承认朱E膝盖确实是在帮其卸货过程中被钢筋砸伤,但并不是完全由本次事故所致,其腿部原本也有旧伤。且事故发生时,王C并未主动请求朱E帮忙,系其自愿行为,王C仅未拒绝而已。故王C只愿意承担其部分损失。律师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中,王C欲卸其车上所载钢筋,朱E上前无偿帮忙,期间,被钢筋砸伤膝盖。无论是根据朱E诉称,其帮忙系王C主动要求,还是根据王C辩称,朱E帮忙系自愿行为,其没有拒绝而已,作为被帮工人的王C均应对朱E所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且当车厢挡板放下时,放置其内的钢筋如未经捆绑固定,易滑落或弹出伤人。对此,王C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朱E的损害存在较大的过错。其关于朱E膝盖有旧伤,不完全是因本次事故所致的辩称意见,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同时,朱E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预见帮忙过程中,可能存在车厢内所载钢筋滑落或弹出致其身体受伤的风险,而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对其自身的损害也存在过错。律师
据此,本院酌情减轻王C的赔偿责任,确定王C对朱E的损失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2011)松民一(民)初字第27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