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何F随本公司全顺牌面包车,跟随何F单位M公司法定代表人刘R以及窗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J到位于松江区九亭镇松江高科技园区的特种玻璃制品公司提取玻璃。律师
在搬运过程中,玻璃突然倒塌,压倒何F,致何F受伤。何F随即由刘R等送入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何F多处受伤,泌尿系统损伤。何F共四次住院治疗,所有医疗费均由何F单位即M公司垫付。
何F在本次受伤前曾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履行职务受伤为由起诉何F单位M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因M公司抗辩何F是在为窗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J帮工中受伤,而非履行职务行为,何F嗣后撤诉。
何F诉称在玻璃搬运过程中,玻璃压住何F致何F受伤,造成多处损伤,包括骨盆骨折,L5左侧横突骨折及骶骨偏左侧骨折,右侧第一后肋骨骨折,右第2-5前肋骨骨折,泌尿系统损伤。律师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何F的伤情进行鉴定,何F外伤致骨盆骨折严重畸形愈合、尿道轻度狭窄属九级、十级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18个月,营养4个月,护理4个月。
何F认为,何F在帮工活动中受伤,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窗业公司称事发时窗业公司还未正式成立,实际上是窗业公司焦J帮忙M公司代理的门窗安装,焦J与M公司的老板是老乡,关系比较好,焦J自己过去帮忙的,所以不存在何F帮窗业公司的忙;焦J不认识何F,所以不可能叫何F帮忙;M公司出具的关于何F受伤一事的情况说明也提到了何F是因为自己操作不当才受伤的;
M公司已经支付何F各项费用近20万元,出事以后,何F一直还在M公司工作,住在M公司,直至何F自己提出辞职。M公司称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何F是M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是本案中何F的受伤是在帮助窗业公司搬运玻璃过程中,是帮工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帮工受伤的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律师
一、关于何F与两窗业公司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窗业公司的陈述,结合窗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焦J开车前往案外人特种玻璃制品公司提取玻璃的事实,可以确认何F与窗业公司存在帮工关系。何F在帮工活动中受伤,窗业公司作为被帮单位,应当对于何F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M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R一同前往案外人处搬运玻璃等事实,也可以确认何F作为M公司雇佣的工人,其帮工行为得到了作为雇主M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R的指示和随同,M公司作为雇主,仍应对何F的行为进行及时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故M公司对何F的伤害后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何F帮助窗业公司搬运玻璃,在未采取防护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操作,搬移体积及重量较大的物体,未确保自身规范操作,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故何F对自身的损害存有一定的过错,承担20%的责任。律师
窗业公司作为被帮单位,未确保帮工人的安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45%的赔偿责任。M公司作为雇主,指示雇员为他人提供帮工,应当为何F的帮工行为尽管理和注意义务,故对何F的损害亦存有一定过错,承担35%的责任。(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84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