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汪L的媳妇付先生某在医院医院行“引产术”后回病房。汪L在与医护人员共同将付先生某搬移病床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律师
经医院医院诊治,诊断为:桡骨骨折(右桡骨远端)。后于同日入住医院医院骨科病房,行“右桡骨远端骨折闭合复位术+外固定支架固定术”。期间,汪L共住院4.5天,支付医疗费2724.34元(含汪L医保账户支付款项612.14元)。
双方经协商,医院出具“承诺书”,承诺:院方认定汪L出院,待骨折愈合后进行磋商,酌情处理,特此证明。“承诺书”上盖有“上海市医院综合接待办公室”印章。
汪L诉称:因医院医院医护人员要求,在帮助医院医护人员移动病床时跌倒受伤。右桡骨骨折,累及远端关节面,断端向背侧成角移位。
经与医院协商未果,遂诉请判令医院医院赔偿汪L医疗费人民币2198.2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3240元、交通费261元、残疾赔偿金7016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500元、律师费4000元。律师
医院辩称:汪L的摔倒纯属意外事件,不存在义务帮工情形,故不同意汪L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中心对汪L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进行法医学鉴定,认定汪L因外力作用致右桡骨远端骨折,现右腕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损伤后休息5个月,营养1个月,护理2个月。
医院对汪L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复核鉴定。对汪L伤残及三期进行复核鉴定,认定汪L右腕部等处受伤,后遗右上肢功能障碍,已构成十级伤残;伤后予以休息120-150日,护理60日,营养30日。
医院对汪L提供的“承诺书”上盖有的“上海市医院综合接待办公室”印章申请进行印文鉴定,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检材“承诺书”上需检的“上海市医院综合接待办公室”印文与样本上的“上海市医院综合接待办公室”印文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律师
汪L坚持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作为本案请求权基础。本案中,汪L在与医院医护人员共同将汪L媳妇付先生某搬移病床的行为不符合义务帮工的构成要件,且医院医院出具的“承诺书”中未认可汪L存在义务帮工行为,亦未承诺对汪L的受伤予以赔偿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汪L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6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