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一名黑车司机,他经常帮附近小区的一名业主刘先生所在的公司接送客户,这次,这家业主的儿子要结婚网上购买了一些自己安装的家具,找了李先生帮忙拉货。李先生虽然想自己是面包车不适合装家具,但看在刘先生经常给自己介绍业务,他就同意了。帮刘先生从家里拉了一个柜子和两个床头柜的物品后,往李先生儿子的新居开去。律师
在路上不慎碰撞到一辆停在路边的三轮车,车子倾覆,李先生手臂骨裂受伤(非粉碎性)和眉骨损伤,后来经鉴定没有构成伤残,但李先生用去了一些医疗费,大约为六千元,鉴定费九百元。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李先生驾车不慎,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三轮车违章停在道路上,但无牌无证,也找不到车主,故而所有的损失都由他一人承担了。现在医疗费为六千两百元,车辆修理费为三千七百元,停运损失约两千元。李先生希望刘先生能够赔偿给自己,但是遭到了拒绝。对方还称,因翻车造成家具全损,没要求李先生赔偿已经很好了,要他赔偿给李先生那是不可能的。律师
在免费法律咨询日,沈律师接到了李先生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司机对交通事故承担小部分责任,但由于找不到违章停放三轮车的车主,这些损失都由驾驶员承担。而委托人刘先生认为自己不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对交通事故和司机的人身、财产损害没有过错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在本案中,李先生为他人无偿提供帮助,属于帮工人,刘先生做为接受帮助的人,属于被帮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律师
刘先生作为接受无偿帮助的被帮工人、受益人,应当对李先生的损失给与适当的补偿。当然补偿不是赔偿,不是对李先生所有的损失给与赔偿,至于何为适当,要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损失情况、被办公人的收益情况进行裁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