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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下楼帮人取钥匙,摔伤需要赔偿吗

小彭和老吕是老乡,两人认识后成了好友,经常在一起喝酒吃饭。不久前两人在吕先生家中碰头后,就打算去饭店聚餐。但出门时,老吕不慎将钥匙忘记在家里,没有带出来,在酒足饭饱后,小彭就提出自己帮他取。

从自己的助动车后备箱里找出一根长绳,小彭将这条身子绑在自己身上,从二楼邻居的阳台降下,试图进入一楼老吕的住所。他们想通过顺着绳索爬进天井,然后从阳台进入室内取得钥匙。说干就干,小彭拽着绳子往一楼滑,老吕在楼上用力拉住绳子不让它滑动。

但小彭才刚下去一点,就因为一时失控,没有拉住绳索,居然直接掉了下去,虽然二楼的高度并没有要了他的命,但这么一摔他的腿部和左手手臂都出现了粉碎性骨折。看到小彭摔了下去,老吕立马打电话喊来了救护车和开锁的锁匠。

很快锁匠把门打开,救护车将小彭送到了附近的医院,经诊疗,小彭的骨折至少需要九个月的时间才能康复。这下他可犯了难,自己在上海租房需要资金,而病休九个月很可能让他市区工作,没有了收入,这租房可怎么办?律师

听说了小彭的难处后,老吕提出可以让他退租后住自己家,自己家虽然也是租来的,但地方还算宽敞。但对于小彭的医疗费损失、误工费等费用,老吕却不打算赔偿。看着自己的弟弟小彭遭到此等事故,同在上海打工的姐姐将弟弟小彭接到了自己的住所,并且来到律师事务所,代为法律咨询老吕的责任。

沈洁律师认为事发当日老王称自己年纪比较大,腿脚不方便,于是就让年轻力壮的小彭帮忙,之后,小彭就取出了电瓶车中的绳索,攀爬下去拿钥匙,当时自己是想请开锁的人来帮忙开锁的,但小彭自告奋勇,抢着去拿钥匙,自己就不找开锁的了。

这种行为属于帮工,虽然老王并没有支付报酬,但并不改变行为的性质,在法律上称为义务帮工,帮工人在帮工中受到人身伤害的,被帮工的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彭作为一名成年人,可以预见到用绳索爬到一楼的风险,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仅凭一己之力,用绳子爬下二楼,最终摔伤,他自己也具有重大过失。

在本案中,老吕和小彭之间成立劳务关系,如果老吕找的是一家具有资质的公司,那么他们之间是承揽关系。提供劳务的小彭自己受到了伤害,接受劳务的一方要对损害后果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如果是承揽关系,承揽人派出的工作人员受伤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都由承揽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和他人无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在从事一些有风险的活动时候,最好找有资质的公司,形成承揽关系,不要和他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以降低自身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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