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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助受伤害,被帮工人应赔偿人身损害

小刘是一位大三的学生,在周末休息的时候帮自己的堂哥在广场上发放广告。小刘的堂哥自己承包了某家广告公司发放海报业务。一次周末发广告的时候,小刘不慎摔倒,从楼梯上摔下来,致使脾脏破裂被摘除。对小刘来说,这是一笔巨额的医药费。小刘找到自己的堂哥和其发包者公司要求他们支付医药费。律师

小刘的堂哥认为与小刘没有任何雇佣关系,是小刘自愿来帮忙的,小刘受伤是由于自己不小心造成的,不愿意承担小刘全部医药费。而那家广告公司承认小刘的堂哥与自己存在广告海报投放承包业务。但小刘与他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他受伤与他公司亦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下,小刘将其堂哥和该广告公司告上了法院。律师

本律师经分析后认为,小刘为其堂哥无偿发放海报的行为属于一种无偿帮工的行为。《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律师

本案中,小刘自愿为其堂哥发放广告,小刘在发广告的活动中受伤致残,其堂哥从小刘发放广告的行为中是受益的,故其应对小是承担赔偿责任。但也应考虑到小刘发放广告的行为并非高危活动,且其堂哥对小刘所受损害并无实质性的过错,故小刘对自己的受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至于小刘与该广告公司之间并无劳务合同或帮工关系,所以该广告公司对小刘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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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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