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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不是雇佣关系,为好意施慧关系

法律咨询:汪先生系汪家村的村民,他取得了一块新的宅基地,建造了新的住宅楼,新宅落成后,汪先生请了同村的汪一、汪二等人帮忙做清扫和搬家。到了晚上,汪妻做了几桌酒菜宴请帮工的同村人吃饭、喝酒。律师

最后汪妻给到场搬家的汪一等人每人发了两包中华硬壳和两包双喜香烟作为酬谢,汪一和汪二兄弟等人将最后吃饭的桌椅板凳等物品搬到新宅二楼。不知道是不胜酒力还是弟弟汪二用力过猛,汪一一脚踩空楼梯,连同正在搬的桌子一并滚下楼,造成汪一后脑勺血肿,轻微脑震荡。

汪一搬动物品时,汪妻看到汪一脚步不稳,询问汪一搬东西还行不行,得到汪一肯定回答后,让其将物品搬到一楼。后汪妻称汪一有点不胜酒力,让汪一休息休息,独自上楼呼唤其他已经开始打牌的同村人员下楼帮忙。汪妻上楼找人帮忙时,汪一显得不耐烦,坚持要将桌子尽快搬上楼,好快点打牌。律师

汪一摔伤后,认为汪先生一家雇佣自己搬家,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汪先生和汪妻表示已经不需要汪一帮工,其坚持要搬东西,自行摔伤应当责任自负。

沈洁律师认为该案件不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雇佣关系双方是以一方提供劳务,另外一方提供报酬为典型特点的。农村搬家,让村里人或者亲戚帮忙搬家和雇佣关系有一定的区别,属于帮工关系。帮工是一种民间互助方式。即亲戚、朋友、邻居于农事大忙、建房、筑路以及其他红白喜事时主动上门帮忙。帮者不计报酬,受帮者供给伙食。律师

帮工基本上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当然有时候被帮工的人也会提供一定的烟酒、饭菜加以招待,甚至给予帮工一定的红包作为酬谢,这种支付是基于感激或者人情,并不是一定有偿行为。

雇佣活动中接受劳务报酬或者签订合同后,应当完成相应的工作,但帮工中帮工人可以随时拒绝帮工,也可以决定如何帮工。故而帮工不是一种雇佣关系,而是一种好意施慧关系。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件中汪妻认为汪一走路不稳,虽然让汪一搬桌子到新宅,但并不要求汪一搬上楼,而是独自上楼要求其他村民帮忙。汪一在被拒绝后,为了逞强将桌子搬上楼,发生事故的,被帮工人汪先生一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至于汪二也是帮工,如果摔倒是汪二引起的,汪妻也没有拒绝汪一帮工,那么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明确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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