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律师主要业务之一,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进行公正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必经程序。
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主张的一方须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x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关于劳动纠纷的业务内容如下:
1.企业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的起草、修改、审核。(企业的劳动和规章制度可谓相当的重要,制定一个合法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可以防范于未燃)
2.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人事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有关用工、工资分配、福利保险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本律师能根据多年做企业顾问的经验,可以让客户的单位的效用有很大的提升)
3.协助企业审核、起草、修改《劳动合同》、《员工守则》、《劳动纪律手册》等。
4.了解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帮助企业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不合法引起的风险。
5.代理企业及个人劳动人事仲裁、诉讼代理。(代理劳动纠纷案件参与诉讼)
6.代理达到退休年龄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资纠纷。
律师代理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发生工伤事故以后,用人单位须对发生工伤的员工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致残或者致死后相应的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的范围为: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律师关于工伤赔偿的业务内容如下:1.帮助劳动关系的确认(律师会根据专业知识来判断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以此区分于雇佣关系或者承揽关系,并依法提供足以证明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的证据)
2.协助工伤认定(根据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提供申请工伤须提交的材料)
3.劳动能力的鉴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申请鉴定所须材料,选取鉴定机构)
4.损害赔偿项目(根据法律罗列出工伤赔偿的项目)
5.协助计算赔偿标准(根据受工伤者的工伤鉴定程度计算出工伤赔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