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阚F诉被告宋K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木材装卸,在装卸过程中原告摔伤,造成左脚脚跟处粉碎性骨折,被告仅支付了3万元,其余费用均未支付。律师
被告宋K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出于人道主义为原告支付了3万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原告的同乡高广利的召集下,原告与高广利等五人至被告宋K处帮忙装卸木板,原告站在车上接木板,因车上的木板堆的较高,故原告在接木板时摔倒。当天晚上,因摔伤的脚疼痛难忍,原告由家人陪同至医院治疗。
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势进行鉴定,确定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构成XXX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限150日、营养期限45日、护理期限15日。
通过高广利等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原告与高广利等人受雇于被告,为被告装卸货物的事实;被告曾支付3万元医疗费用与原告,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纯粹属于无理取闹的索取医疗费,正常情况下被告应该通过报警等手段予以解决,而不是被告所称的因原告吵闹,故出于人道主义而给予垫付医疗费,故被告的辩称有违常理,难以采信。律师
原告阚F发生的损失为:医疗费14,992.30元、残疾赔偿金87,702元、误工费8,100元、护理费4,200元、营养费1,350元、伙食补助费18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伤残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4,000元,合计金额127,624.30元。
注意到原告受伤原因系其站立于堆放过高的木板上导致摔落,认为原告作为一个较有经验的装卸人员,应当对摔倒后果具备相当的预见能力,故原告对摔伤应当承担30%的过错责任;综合考虑到被告的过错及缺乏诚信的态度,确认被告在本次受伤中应承担70%的过错责任。律师
故上述已确认的损失中原告应自行负担38,287.29元,被告负担89,337.01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万元,被告尚应支付赔偿款59,337.01元。(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598号